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7號
CTDV,106,除,9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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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宋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 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6年1月9日以105年度 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而聲請人於 106年1月19日刊登該裁定內容於太平洋日報第10版,至今已 滿5個月,此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附卷可佐,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 請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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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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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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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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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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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