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9號
CTDV,106,除,89,201707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盧鳳鸞
訴訟代理人 邵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以105年度 司催字第6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 ,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6日將之刊登於大業時報,嗣於106年 6 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 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大 業時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625 號 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6 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7-ND-145310-5 │股票 │1 │1000 │ │
├─┼───────────────┼──────────────┼────┼───┼────┼───┤




│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8-ND-306783-4 │股票 │1 │1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