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4號
CTDV,106,除,8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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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敏政 
代 理 人 李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 5 張,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 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 5 年12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大業時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並於106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105 年12月23日大業時報 新聞紙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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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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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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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D314686-4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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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D314687-6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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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D314688-8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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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D314689-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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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57743-1 │股票│ 1 │ 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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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