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九丰鐵材行即梁國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侯梁素雲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6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