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73號
CTDV,106,訴,573,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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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陳照雄
被   告 陳蘇秀枝
      蘇秀愛
      蘇秀琴
      蘇秀寶
      蘇美惠
      蘇美娟
      蘇慧娥
      蔣美林
      吳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7 月1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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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