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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529號
TNDV,96,促,30529,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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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529號
債 權 人 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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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