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91號
CTDV,106,補,491,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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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吳鐘添
      陳秀方
被   告 林三外
      林三得
      林建助
      林漢章
      林進旺
      林進杉
      林東漢
      林日昇
      林富吉
      林芳雄
      林義芳
      林豹
      林武
      張林金定
      林添丁
      林裕傑
      林添佑
      林建昌
      林郭里
      林忠信
      林榮廣
      林瑞添
      林王秀月
      林沛豪
      林志逸
      林志成
      林劉翠蘭
      林黃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0 ○000 ○
000 ○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18,5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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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