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孫黃繡華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張瑞芬律師
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791,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44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6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
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