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9號
CTDV,106,補,489,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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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孫黃繡華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張瑞芬律師
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791,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44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6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
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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