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戊○○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紀聰吉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複 代理人 劉怡秀視同上訴人 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郭鴻正複 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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