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8號
CTDV,106,補,388,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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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東法
被   告 黃呂秀戀
      李呂秀美
      呂文成
      呂秀金
      呂文靜
      呂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
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告與被代位者
即訴外人陳呂緞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准予
變賣,所得價金按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分配,被代位者陳呂緞所分
得價金,於原告債權金額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乃係本於代
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陳呂緞之應繼分(為7 分之1 )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371 元(計算式:
2,983 ㎡×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511,371 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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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