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余陳月瑛之繼承人、余玲雅、林邦勝、顏聰興之繼承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9,03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