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1427號
TNDM,96,簡,1427,200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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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4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犯罪事實:「竟與周吉龍共同 基於賭博之犯意,自95年10月間之某日起,在台南縣仁德鄉 ○○村○○○街73號臺灣巨蛋附設神龍電子遊戲場(有台南 縣政府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罪。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而賭 博又屬多次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具犯罪依賴性、常習性, 且由賭博行為人自始基於概括性之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觀之 ,依社會通念應認屬包括之一罪,以限縮數罪併罰範圍之效 (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第4點參照)。另被告甲○○與周吉 龍具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擺設 電動賭具達21台,有相當之資力,且經營時間長達4月之久 ,對社會善良風氣造成相當之影響,以及被告於95年間曾犯 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罰金、拘役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之電動賭博機具共21台(內含IC板24 塊)及附表編號12遊戲機內之代幣共420枚,係當場賭博之 器具;附表編號13之現金新臺幣2600元,係在兌換籌碼處所 查獲之財物,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為簡 易判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量及單位│ 備 註 │
├──┼──────┼──────┼────────────┤
│1 │滿貫大享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2塊)│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2 │水果盤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2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3 │大老二 │1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1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4 │跑馬雙人座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5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5 │超世紀賓果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2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6 │大舞台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2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7 │金舞台 │1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1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8 │金龍鳳 │1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1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9 │魔法師 │2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2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10 │捷豹 │1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1塊)│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
│11 │禿鷹樸克 │5台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含IC板5塊) │博之器具(賭博性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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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幣 │420枚 │共犯甲○○所有,當場供賭│
│ │ │ │博之器具。 │
├──┼──────┼──────┼────────────┤
│13 │現金 │新臺幣2600元│賭客馬懿蘋、許峰宗兌換之│
│ │ │ │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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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電動賭博機具21台 (含IC板24塊)、代幣420│
│ │枚、現金新臺幣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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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