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6年度,34號
TNDM,96,交簡附民,34,200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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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鼎誠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丙○○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41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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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誠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