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812號
TNDM,91,易,812,20070525,2

1/5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
      簡維弘 律師
      蔡坤旺 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
      賴玉山 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洪玉崑 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
5153號、第5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叄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叄拾萬元。
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申○○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丑○○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壹、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成立過程及本案相關人員於校內擔任各項 職務期間: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設立之初始:
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經教育部以台 82)高字第一四三0九號函核准設立,而於八十二年八月一 日創立學校,並參與大學聯招,後於九十一年間改制為私立 長榮大學(以下仍稱長榮管理學院)迄今。
酉○○甲○○癸○○申○○丑○○子○○及未○ ○七人,分別在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各所任職務及期間如下所 示,並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酉○○
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 駐校董事。長榮管理學院之校內事務,形式上雖均由董事 會七人小組運作,實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即酉○○及辰○ ○(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掌理校內人事、財務全部權限 ,舉凡校內欲聘任教師、行政人員、學校採購物品,均須 經辰○○或酉○○之核可始可進行。
甲○○
⒈自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專任教授兼教務長。 ⒉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 代理校長。
⒊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卸教務長職務。
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辭職。
癸○○
⒈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 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組員兼代文書組組長 兼辦人事業務。
⒊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調任秘書室秘書兼理人事及文書 業務。
⒋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改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 ⒌自八十六年七月七日起擔任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兼任人事



室組長。
⒍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擔任人事室主任。
⒎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 總務處保管組組長。
申○○
⒈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擔任人事室代主任。
⒉自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改至長榮中學任職。 ㈤丑○○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組員。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擔任會計室組長。
⒊自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組長代會計室主任。 ⒋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會計室主任。
⒌自八十七年十日一日起改任研究發展中心組員。 ⒍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 研究發展中心企劃組長。
子○○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 ⒉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擔任總務處出納組組員代出納組 組長。
⒊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 任總務處出納組組長。
未○○
⒈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擔任教務處組員兼任教務處組長 。
⒉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 專任講師兼教務處課務組組長。
長榮管理學院
首任校長丙○○因與學校董事會治校理念不合而與學校行政 事務漸行漸遠,雖掛名校長惟經常不在學校,每月僅到校一 或二天不等,而將其印章交予主任秘書天○○(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執用,長榮管理學院校務形式上雖由學校董事會 處理,但質際上係由二位創辦人酉○○、辰○○掌握治校實 權。
貳、向教育部申請補助之依據:
一、獎助依據
㈠按私立學校之獎助,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為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由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其獎助方式 如下:⒈核給增建與教學有關校舍或購置重要設備之貸款 。⒉補助學校充實重要儀器、設備之配合款。⒊核給改善 學校師資及獎勵教學上有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之教師獎助



金。⒋其他配合實際需要,經專案核准之獎助。又私立學 校具備核准立案二年以上之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 計畫,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獎助,私立學校獎助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加強教 學與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以臺高 四七八四三號函特訂定「教育部獎助私立學院校改善師資 處理要點」,該要點第四條第二項則規定:
「按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及實際增 聘之成效,依公式予以分配獎助經費:
⒈第一年申請時,以各校預定擬增聘教授、副教授之人數 為計算依據。
⒉第二年及以後,獎助款之分配,視學校是否依各年擬增 聘人數聘足教授、副教授而達各年應有之人數,而定其 計算之公式。凡申請當年之現有專任教授、副教授而達 各年應有之人數,而定其計算之公式。凡申請當年之現 有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未達當年應有之專任教授、副 教授人數(即前一年現有教授、副教授人數加原預定該 學年度結束時擬增聘之人數總和),而達前一年應有之 人數之學校,酌減其分配款;凡未達前一年應有之專任 教授、副教授人數者,再酌減其分配款;凡申請當年之 實際現有教授、副教授人數未達前第二年應有之人數者 ,即不得申請獎助,亦不予獎助。
⒊第二年及以後,凡申請學校申請當年之現有教授、副教 授人數較前一年已有之教授、副教授人數減少者,即不 予受理其申請,亦不予獎助。」
叄、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項之過程: 教育部於八十四年間,依前開「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 善師資處理要點」規定,為分配各校改善師資經費,並藉此 獲得分配並補助各校款項之計算依據,而於八十四年八月十 日,以台高0三九三一0號函要求填妥、並於八十四年九 月十日前寄回如下之八十四學年度獎助改善師資案調查表六 種:
㈠表一:納入編制(納四)名冊;
㈡表二:納入編制(納四)教師補助款詳細預估表; ㈢表三:審查合格專任教授、副教授名冊;
㈣表四:「師資結構比」「生師比」統計表;
㈤表五:八十三與八十四學年度現有「教授」及「副教授」 人數比較表;
㈥表六:八十四學年度擬增聘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



預估表。
詎長榮管理學院接獲上開函文後,竟為下列不法之行為: ㈠長榮管理學院創辦人兼駐校董事酉○○、創辦人辰○○( 未據起訴)、主任秘書天○○(未據起訴)、甲○○、癸 ○○知悉上開教育部函文內容後,渠等均因職務關係而明 知如附表一所載之真實情形,竟共同意圖為私立長榮管理 學院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秘書室秘書癸○○向教務處課務組組長未○○ 彙整資料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填載不實事項於附表一之 各項之不實文書後,以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十 日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文書 ,事後始由時任教務長甲○○、主任秘書天○○於八十 四年九月十二日核批,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足生損害於 教育部依據各校所填載之資料而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項之 正確性,並致教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長榮 管理學院聘僱如附表一所載之不實情形,而決定核撥改善 師資補助款共計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按八十 四學年度教育部核撥長榮管理學院經費共計八千九百四十 萬二千六百七十五元,項目含有三項,分別為充實重要儀 器設備、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改善師資補助款),由教育 部開立四千五百零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國庫支票,其中 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千九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經 長榮管理學院存入其所有之泛亞銀行(已更名為寶華銀行 )臺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教育部再於八 十四學年度下學期,開立票面金額四千四百三十二萬六千 三百三十八元之國庫支票,其中改善師資補助款為二千九 百八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四元,共計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 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予長榮管理學院。 ㈡關於長榮管理學院為消化改善師資補助款進而申報不實: 又駐校董事酉○○董事辰○○(未據起訴)、主任秘書 天○○(未據起訴)、甲○○癸○○申○○丑○○子○○未○○等人為符合前揭貳㈡教育部檢視各校 執行核撥師資改善補助款之成效,以避免未來長榮管理學 院無法繼續申請補助款項,乃起意造假擬於帳面消化教育 部補助款項,酉○○、辰○○、天○○、甲○○癸○○未○○仍承前開行使不實文書之犯意,並與申○○、丑 ○○、子○○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長榮管理學院有如附表二所載 之不實事項,而為下列偽造文書之分工行為:




⒈先由時任人事室代理主任之申○○以附表二所載不實事 項為基礎,於85年9月12日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管之「 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 ;
⒉嗣申○○再呈代理校長甲○○批准並呈轉駐校董事酉○ ○批准後,再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未○○據以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管之「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 課鐘點費名冊」;
⒊會計室主任丑○○則再依未○○製作之「專任教師鐘點 費名冊」及「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名冊」而製作虛偽不 實之會計傳票;
⒋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子○○並據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 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製作不實之薪資扣繳憑 單,用以交予如附表二所載各項不實事項即未到校任職 授課或雖有到校惟實際授課時數係兼任教授卻佯稱以專 任教授聘任之教師而行使,以供報稅所用。
⒌然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或因實際未到職授課故未領取 薪資,或因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之標準,僅能領鐘點 費用致無法領取專任教授薪資,而有應發給專任教授薪 資未能完全領取而存於學校帳戶,並於帳面呈現薪資不 平衡的現象,會計主任丑○○即向駐校董事酉○○、創 辦人辰○○、甲○○提議,請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將未 領取之薪資以贈與方式捐贈予長榮管理學院,之後再由 長榮管理學院開立不實捐款收據併前開不實之薪資扣繳 憑單予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以供該年度申報稅賦所用 (此部分是否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逃漏稅 捐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⒍惟因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中,有部分教師已持上開虛偽不 實之扣繳憑單及捐款收據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賦,有部 分教師尚未持以申報,長榮管理學院為避免遭調查機關 查獲教師持虛偽不實單據申報稅賦,進而查獲長榮管理 學院偽造不實單據。會計主任丑○○即提議由學校發文 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申報資料,經獲得甲○○酉○○ 同意後,即由丑○○擬稿、會人事室申○○、總務處出 納子○○、經主任秘書天○○簽核、代理校長甲○○批 核後,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 管會字第0434號函,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 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 關帳務處理資料,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 所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楊士慶林崇德陳品全、王



德予、江松木林心智莊清堯戴正德許憲呈、李 順敏、郭璽鍾志權、詹東曉、林陳澤陳昭旭等十六 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財政部台 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南區 國新化資字第八六00八三二七號函同意辦理。 長榮管理學院向教育部報告獎助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補 助款及重要設備執行成效報告:
㈠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一 0六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 請該校將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 行成效於八十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㈡詎駐校董事酉○○、主任秘書天○○、代理校長甲○○ 、文書組長癸○○、人事室代理主任申○○、會計主任 丑○○、總務處出納組組員子○○、教務處課務組組長 未○○仍共同承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不實內容為基礎,共同製 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不實業務文書,以該校八十六年 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教育部對撥給長榮管理學院改善師資 補助款關於執行成效審核之正確性。
嗣因長榮管理學院不實聘任如附表二所載之教師之事經媒 體揭露,一時沸沸揚揚,教育部始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以高㈢字第八七0八一一九號函令長榮管理學院繳回已 核撥之改善師資補助款,長榮管理學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 二十一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繳回補助款, 並開立長榮管理學院於世華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 號帳號、支票號碼FA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票面金額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 八元予教育部,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兌現。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暨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有無): 關於本件各項證據方法證據能力之有無,詳如本院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所載。
貳、被告之辯解及辯護意旨:
按本案各被告就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以長管人 字第0九三七號函附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向教育部申請獲得 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嗣後經教育



部通知呈報84學年度改善師資補助款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 成效,再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後,以該校八十六年一 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長榮管理學 院並因製作如附表二所載各項之文書後,嗣後再檢附修正後各 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 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並以該校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 86 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號函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申報申請更正註銷戴俊男等十六人於八十五年度薪資扣 繳憑單媒體申報,並經新化稽徵所同意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分 別否認犯行及辯解、自白犯罪如下:
被告酉○○
訊據被告酉○○固不否認其於長榮管理學院擔任駐校董事之 職務,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行,辯稱:
㈠駐校董事之職務,是監督學校是否依執行董事會之決議行 事及監督校內經費開支是否浮濫,執行董事會係由七位董 事組成,採合議制,校內事務非其所能專擅,其僅是偶爾 至長榮管理學院,對校務並不清楚。
㈡並未參與或干涉聘任教師之工作。校內教師之聘任均係經 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始得聘任。85年9月19 日所召開「85學年度1次教師評審會議」是代理校長甲○ ○所主持,其並未參與。
㈢人頭教師之做法是甲○○所提議,甲○○曾於85年間於執 行董事會開會時表示,建議聘用具博士學位之教師,如果 一時找不到那麼多,可從學術外去找,可聘專任但發實際 授課之薪資等語,甲○○之提議曾遭其反對,甲○○因而 懷恨在心而作出不利於被告酉○○之供述。
㈣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檢察官完全竟未對創辦人辰○○及前 任校長丙○○偵查、起訴。
被告甲○○
被告甲○○固不否認其於長榮管理學院擔任教務長、代理校 長之職務,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 財之犯行,辯稱:
㈠長榮管理學院係私立學校,均由董事會掌握全權,自創校 以來不論是財務收支、師資人事聘任,均係由董事會、執 行董事會暨七人財務小組決定,並依辰○○創辦人與酉○ ○創辦人兼駐校董事之指示行之,其並無財務權(簽核上 限只有五千元,五千元至五萬元由駐校董事簽核,五萬元 以上須提請執行董事會核定)。
㈡人頭教授由來已久,早於創校之初即已存在,檢察官竟未



對創辦人辰○○及首任校長丙○○提起公訴,顯有偏頗。 ㈢甲○○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始以代理校長身分批准長榮 管理學院八四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然該函業已於八 十四年九月十日函送教育部,足認被告甲○○並未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
㈣依教育部函文解釋,所謂專任教師並不以每週授課8小時 為限,如有因行政事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實驗,調整專任教 授授課時數,致上課時數未滿8小時,仍可比照兼任教師 待遇而支領鐘點費;再者,各大學所聘用之專任教授如有 請假、留職停薪或借調時,名義上仍屬該校之專任教師。 ㈤改善師資獎助方案,於第一年申請時,係以各校「擬」增 聘之教師人數為計算,長榮管理學院所送者既係擬增聘之 名單,教育部依此作計算依據而核發經費,縱日後長榮管 理學院未能達成該增聘員額,教育部原先計算之依據並無 誤,自無陷於錯誤可認。
㈥「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 非被告甲○○製作。
㈦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係被告癸○○提供教師 名冊,被告申○○係以長榮管理學院之「專任教師」標準 、級別核算,並無不實。
㈧被告丑○○提議由專任教師領取鐘點費,並另以捐贈方式 ,求帳目平衡,並未經被告甲○○同意。
㈨本案用以申請補助之文書,均非被告甲○○職務上之文書 。
被告癸○○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擔任如事實欄所載之職務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之犯行,辯稱: ㈠課務組從未與其討論教師授課不足或未授課之情形,再者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開學,申請補助款之時間係八十 四年九月十日,其不可能未卜先知。
㈡薪資之發放,授課鐘點時數是否不足?是否僅支領鐘點費 並未支領專任教授之固定薪資,係「教務處課務組」及「 總務處出納組、會計主任」之權責,人事單位之對口單位 是出納組非會計室,被告於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始兼辦人 事業務,該學期並未增聘教師。
㈢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教師人事案,於八十四年五月 三十日教評會通過擬聘任名單,之後陸續聘定,被告於八 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行文申請補助款時所附名冊,均是依上 開教評會決議內容而製作,並無偽造,亦無詐欺意圖。 被告申○○




訊據被告申○○固不否認曾擔任如事實欄所載職務之事實, 及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 資彙總表」及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 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㈠)」、製作附表三所 載「私立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新進教師名冊」「私立 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年度教師名冊」「長榮管理學院師資( 教授、副教授)人事資料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㈠其於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始擔任長榮管理學院代理人事主任 ,並未參與長榮管理學院於八十四年九月間申請核發補助 款事項。
㈡關於製作「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及「 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薪資彙總表(修訂追加部分㈠ )」,當時正值暑假,且八十五學年度師資聘任作業早已 由被告癸○○完成聘任手續,其初來乍到,因教育部核准 同案被告甲○○代理校長,而辦理全部改換聘書作業,故 均依據前手即被告癸○○所交付之人事資料而重新辦理, 主觀上並不知道有何人頭教師或兼任教師充專任之情事。 ㈢八十六年所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均係依據教務 處所提供之各系教師任課表製作,且曾先後二次要求課務 組組長未○○提供全校教師系別及擔任課程之資料,被告 未○○均在長榮八十五學年度教師名冊右側空白處詳細註 記每名教師之系別及擔任課程,被告申○○並無偽造文書 犯意可言云云。
被告丑○○
訊據被告丑○○固不否認其擔任如事實欄壹所載之職務, 並行使如附表二、三所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惟堅決否認 有如附表一所載詐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並 未參與附表一文書製作及詐欺補助款,此部分亦與其他被告 無犯意之聯絡。
被告子○○
訊據被告子○○就行使附表二、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為 有罪之陳述,惟否認有參與附表一所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附表一所載之文書製作並未 參與。
被告未○○
訊據被告未○○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叄、經本院查:
關於教育部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及追回:
查教育部依「教育部獎助私立大學院校改善師資處理要點」



規定,為分配各校改善師資經費,並藉此取得分配補助款項 之計算依據,而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台(八四)高0三 九三一0號函要求填妥、並於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寄回如附表 一所載之各項資料,長榮管理學院接獲該函文後,於八十四 年九月間填載不實事項於附表一之各項文書後,即以私立長 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年九月十日八四長管人字第0九三七號函 附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向教育部申請改善師資補助款共計 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又事後教育部認長榮管理 學院偽造會計憑證核銷獎助款及偽造不實專任教教師名冊, 未依計畫有效執行、人事制度不健全、教師人數不增反減, 改善師資經費使用及會計作業不符等缺失,依據私立學校獎 助辦法第七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九條,而以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台(87)高㈢字第八七0八 一一九八號函,向長榮管理學院追繳全數獎助經費,長榮管 理學院因而簽發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繳回 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元一節,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 月十五日台(87)高㈢字第八七一一一四八四號函一紙在卷 可資佐證(見86年他字第745號卷頁295至297、325),業據 被告酉○○甲○○癸○○未○○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 卷,足認教育部確因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所載之文書內 容而同意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五千九百七十萬零七百八十八 元,事後發現附表一、三所載之文書不實而要求長榮管理學 院繳回之事實堪可認定。
關於長榮管理學院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詐取改善師資補助 款:
㈠聲請改善師資補助款之文書即附表一所載各項文書: ⒈查長榮管理學院用以向教育部申請八十四學年度師資改 善補助款如附表一所載之各項文書,其不實事項均如附 表一「不實記載事項與真實情形欄」所示,並有附表一 所載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
⒉按教育部為提昇國內各私立大學院校「專任」師資陣容 加強教學與學術研究,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教育 部臺高四七八四三號函訂頒教育部獎助私立學院校改 善師資處理要點第一條亦有明文,再揆諸該要點第四條 就獎助經費分配方式中尚有「按各校每年預定增聘之專 任教授、副教授及實際增聘之..」等語,足認本案教 育部為核撥改善師資補助款一節確係針對國內各私立大 學院校改善該校之「專任」師資,要無疑義。
⒊再者,按大學專任校師之授課基本時數,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教師以專任為原



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 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 ,照兼任待遇。但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 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減少授課時數, 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廢止之大學及獨立教師聘任待 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外,公立大學校院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 時、助理教授九十至小時為編配為原則,亦有教育部八 十六年七月四日台高㈡字第八六0六一二一八號函在 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㈠頁52)。而長榮管理學院專任 教師應聘聘約中第一條亦明文規定「專任教授每週授課 八小時,副教授、助理副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此有長榮管理學院教師應聘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見86 他字第745號卷頁10)。足認長榮管理學院就校內專任 教授、副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核與上述規定相符,並無 異於上開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要可認定。查長榮管理學 院於八十四學年度確有如附表一所載以專任副教授聘任 卻授課時數不足(如楊士慶、亥○○、張殷榮蔡長明 )、聘任後卻未排課(如王德予)及聘任後竟根本未到 學校上課(如侯芬玲)等具體不實情形,亦有如附表一 認定實際情形所憑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 長榮管理學院八十四學年度雖以專任副教授聘任之楊士 慶、亥○○、張殷榮蔡長明、王德予及侯芬玲等人均 不符合前述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實質上 核與前述專任教授、副教授定義不符,要可認定。 ㈡關於長榮管理學院陳報教育部該校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 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執行成效之文書即附表三所載之各項 不實文書:
⒈查教育部以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高三字第八六00二 一0六號函知長榮管理學院八十五學年度獎補助經費時 ,請該校將八十四學年度改善師資及重要圖書儀器設備 執行成效於八十六年一月底前報部備查。
⒉長榮管理學院以如附表一、二所載之不實內容為基礎, 製作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業務不實之文書,以該校八十 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長管秘字第00七九號函覆教育部 之事實,有如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附卷可資佐證。 ⒊查附表三所載之各項文書係以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文 書內容為基礎製作而成,而關於附表一所載文書內容不 實,業如前述,關於附表二所載文書內容不實,詳如下 述(見理由叄),而附表三之各項文書既以業務登載



不實記載之附表一、二文書內容為基礎,其內容自不實 在,要可認定。
關於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不實之文書申報內容及消化 補助款而製作如附表二所載之各項不實文書:
㈠查長榮管理學院為符合附表一所載不實事項文書申報內容 並用以平衡帳面以消化教育部核發之改善師資補助款,而 分別由被告申○○製作「長榮管理學院85學年度薪資彙總 表(修訂追加部分)」,由被告甲○○、被告酉○○批准 後,被告未○○再據以製作專任教師鐘點費名冊及兼任教 師授課鐘點費名冊,被告丑○○則製作會計傳票、被告子 ○○製作薪資發放資料及薪資扣繳憑單,後因聘任教師未 到職及聘任教師雖有到職但實際受領薪資與申報薪資不符 之教師,分別以長榮管理學院核發不實之受領薪資之扣繳 憑單及不實之捐款收據申報稅賦,嗣為避免遭人查獲,乃 由被告丑○○擬稿、被告申○○會簽、被告子○○會簽、 經主任秘書天○○簽核、由被告甲○○批核後,長榮管理 學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該校長管會字第0四三四 號函,並檢附修正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媒體資料、原 所得清冊、修正後所得清冊及對照表及相關帳務處理資料 ,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請更正註銷戴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