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719號
TPDV,96,重訴,719,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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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19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31,000元,應繳裁判費
  184,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83,8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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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