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聲 請 人 曹菀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STILONG CLARISA SUPSUP(卡立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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