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34號
CTDV,106,司票,1034,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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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曹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STILONG CLARISA SUPSUP(卡立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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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