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28號
PCDV,106,司促,17328,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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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2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奕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陸佰叁
  拾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365399975253029,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35,630 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106 年5 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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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