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安貽即鄭凱云即鄭如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單,另富邦人壽則查無 有效保單,而上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為30,111元,聲請人 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 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 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 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6司執 消債清司顯字第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0,111元,經債務 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 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 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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