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5號
CTDV,106,司執消債清,5,201707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安貽即鄭凱云即鄭如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單,另富邦人壽則查無 有效保單,而上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為30,111元,聲請人 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 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 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 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6司執 消債清司顯字第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0,111元,經債務 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 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 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