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363號
TPDV,96,訴,2363,200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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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6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緯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 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緯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緯通公司) 、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緯通公司於民國94年8月19日邀同被告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60萬 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22日起至97年8月22日止,自94年9 月15日起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9%計算利息,並按月 攤還本金、利息。惟被告緯通公司於95年4月7日經票據交換 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迄今仍未恢復正常往來,依授信約定 書第15條之約定,被告之借款於96年2月16日視為全部到期 ,並應依借據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之約定加計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爰就被告所欠本金183萬580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本於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負 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甲○○辯稱:
被告確實有簽訂連帶保證契約,雖目前無法一次清償債務, 但有清償意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影本、 帳單及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為證,且被 告甲○○就借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並不爭執,又本件 起訴狀繕本已合法送達於被告緯通公司、丙○○丁○○等 人,被告等人對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 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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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