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321號
TPDV,96,訴,2321,200705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久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2條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 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久卡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3日邀同其餘被告丁 ○○、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台幣 ( 下 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25日起至97年11月 25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09%計息 (現為6.26%)。
㈡詎料被告久卡企業有限公司自96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尚欠原告1,439,790元,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20%計算違約金。又被告丁○○乙○○為本件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乙紙、授信約定書影 本五紙及放款資料查詢單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439,79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