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1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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