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金匯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有彩色印刷製品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
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裁定係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 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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