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044號
TPDV,96,聲,2044,2007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大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活力無限休閒發展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五一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四十七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 三八九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四十七萬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五一0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五一0 號民事裁定、公司登記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五一0號卷宗,核無不合。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1/1頁


參考資料
活力無限休閒發展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