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銅樹即國珍點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違約金按月給付之具體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李銅樹即國珍點心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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