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868號
TPDV,96,聲,1868,200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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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全球休旅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 89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第 1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5%,其餘第1審、 第2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 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相對人負擔部分第1審裁判費 8,700元     其中15%為1,305元 其中5%為435元
第2審裁判費 9,090元     其中5%約為455元合計 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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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稱: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休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