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776號
TPDV,96,聲,1776,2007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 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是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之規定,要求相對人行使權利,然該使權利意思表示之 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惟相對人登記之住所並未 變更,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證,而聲請人復無法知 悉應送達之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及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 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 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固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 台北市○○街49號1 樓為送達,但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 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 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1/1頁


參考資料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