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627號
TPDV,96,聲,1627,2007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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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海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4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156元;相對人並應依 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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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