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495號
TPDV,96,聲,1495,2007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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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輝
  相 對 人 達興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己○○
        丁○○即黃靖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
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啟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啟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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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