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53號
CTDV,106,司促,8353,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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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唐春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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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