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
止日3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 期計付新臺幣(下同)
300 元違約金、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逾期第3 期
計付500 元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 期為限,詎料
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㈢相對人至106 年6 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101666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本金99478 元為自104 年4 月28日起至民國106 年6
月18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1656元、違約金532 元。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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