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24號
CTDV,106,司促,8224,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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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4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施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45631884313429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 年11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143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27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 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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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