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83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4311780008398904)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106 年6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855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2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
㈡緣債務人於85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 00540062780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 年6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51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50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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