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6578號
聲 請 人 晨濤資訊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相 對 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最新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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