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88號
CTDV,106,司促,8088,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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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
債 權 人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琴
債 務 人 黃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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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