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641號
聲 請 人 恩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貿期貿易有限公
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每張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