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46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中文譯名:卡米尼)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 (中文譯名:卡米尼)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
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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