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秋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零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秋霖於民國90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9日止累計584,426元正未給付
,(其中149,057元為本金, 435,3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秋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
000155707,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9日止累計998,180元正未
給付,其中259,866元為消費款;734,714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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