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64號
CTDV,106,司促,7664,201707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
債 權 人 昇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鎮
債 務 人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榆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