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41號
CTDV,106,司促,7641,201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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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鍾秀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順琴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黃順琴可為具本件債權請求之資料,及
  其與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有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正本到院。
三、債務人黃順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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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