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債 權 人 鍾秀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順琴、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黃順琴可為具本件債權請求之資料,及
其與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有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正本到院。
三、債務人黃順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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