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永杰
債 務 人 李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永杰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李敏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
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
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9年09
月0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 年04月02日即未
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
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
241,699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15% │
│ │241,69│3 月2 日起 │ │ │
│ │9元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1,69│4 月3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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