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22號
CTDV,106,司促,7422,201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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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喬貿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水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凱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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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貿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