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18號
CTDV,106,司促,7418,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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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卓美花
債 務 人 戴潔琳
債 務 人 戴于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戴清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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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