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03號
CTDV,106,司促,7403,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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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許馨文
債 務 人 戴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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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