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馨文、戴蒼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許馨文、戴蒼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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