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03號
CTDV,106,司促,7403,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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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馨文戴蒼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許馨文戴蒼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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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