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1237號
聲 請 人 元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道南即華泰醫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已提示,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
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
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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