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號
CTDV,106,勞訴,5,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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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瑞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複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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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