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陳瑞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複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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