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鄭智化
鄭錦雲
黃鄭碧玉
曾鄭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楊博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被 告 黃世宇
邱文燦
鄭添財
方映棠
廖浚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件起訴時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9 月1
日本院成立時劃歸本院管轄),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鄭智化、鄭錦雲、黃鄭碧玉、曾鄭麗華分別 為被害人即原告之母鄭林金鸞之子女。被告黃世宇、邱文燦 、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均受僱於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分別擔任急診室、風 濕免疫科、加護病房醫師。民國103年4月8日15時許,鄭林 金鸞於自宅跌倒撞及頭部後,經鄭智化送至長庚醫院急診室 時,即將鄭林金鸞撞到頭部之事告知當日急診室醫生即黃世 宇,黃世宇認係胸腔問題而對鄭林金鸞強行插管,並於同日 送加護病房觀察,對鄭林金鸞頭部撞擊及嗜睡情形均不予理 會。鄭林金鸞轉入加護病房後,鄭智化因鄭林金鸞告知頭痛 ,而多次向加護病房內邱文燦、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等 醫師反應,仍均未獲置理。迄至103年4月11日鄭添財、方映
棠、廖浚凱等人認鄭林金鸞病情穩定轉至普通病房,經鄭智 化向訴外人即普通病房邱千華醫師反應,邱千華醫師幫鄭林 金鸞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後,始發現鄭林金鸞腦部大量出 血,旋於同日20時再度將鄭林金鸞轉入加護病房,然因黃世 宇等醫師疏未及時安排電腦斷層檢查發現腦部出血,致病程 演進持續惡化,至103年4月14日鄭林金鸞因休克而再度插管 ,然因腦細胞嚴重損傷,於103年4月16日病危離院旋即死亡 。依臺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所發布「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 準則」中關於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接受電腦斷層檢查準則所示 ,鄭林金鸞於103年4月8日17時45分初至急診室治療時之昏 迷指數10分(GCS:E3V2M5),留院觀察至同日20時22分時 之昏迷指數為10分(GCS:E4VEM5),即應進行腦部電腦斷 層檢查,排除是否有顱內出血之情形。103年4月9日上午7時 30分許,鄭林金鸞之昏迷指數仍為10分(GC S:E4VEM5), 依上開治療準則,仍應為電腦斷層檢查。自103年4月9日起 ,鄭林金鸞有雙眼瞳孔對光反應變慢、躁動行為、言談鬆散 、行為混亂、定方向欠清等情形,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 等人仍僅回以「鄭林金鸞如係腦震盪,沒這麼好吃、睡,且 我們這裡只治療胸腔問題,出去再說」等語,仍未安排電腦 斷層檢查。黃世宇、邱文燦、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等人 ,均疏未注意為鄭林金鸞安排電腦斷層檢查,未及時發現病 情,導致病程惡化,足認黃世宇等人之醫療處置,有違醫療 常規而有過失,且與鄭林金鸞之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且黃 世宇等人未對鄭林金鸞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復使用抗凝血劑 ,亦加速鄭林金鸞腦部出血,進而導致鄭林金鸞死亡結果, 黃世宇等人執行醫療業務,明顯違反醫療法第60條第1項、 第81條及第82條第1項等規定,黃世宇等人之過失至為明顯 。鄭林金鸞之死亡,與黃世宇等人之過失醫療行為間,具相 當因果關係,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又長庚醫院亦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黃世 宇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鄭林金鸞與長庚醫院成立醫 療契約,黃世宇等人為長庚醫院之履行輔助人,因黃世宇等 人之上述醫療過失行為,不法侵害鄭林金鸞致死,長庚醫院 為不完全給付,長庚醫院自應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及第 227條之1規定,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等人為鄭 林金鸞之繼承人,因黃世宇等人醫療過失行為致鄭林金鸞死 亡,頓時失怙,而精神上痛苦,鄭智化並支出鄭林金鸞於長 庚醫院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413元、鄭林金鸞死亡 之殯葬費用595,900元,自得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 規定,請求長庚醫院與黃世宇等人連帶賠償鄭智化因此所支
出鄭林金鸞於長庚醫院醫療期間之醫療費用15,413元,殯葬 費用595,900元,及賠償原告4人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等語 。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鄭智化1,611,313元;應 連帶給付原告鄭錦雲、黃鄭碧玉、曾鄭麗華各100萬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以:
㈠鄭林金鸞係高齡81歲之腎衰竭末期病患,且有糖尿病、高血 壓等心血管相關疾病,本需定期洗腎,然於103 年4 月2 日 住院進行血液透析一次後,其雖經醫師告知應定期再到醫院 洗腎,卻自是日後即未再到院洗腎。嗣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至長庚醫院急診室時,呈現意識不清、呼吸淺快費力 、換氣困難等症狀,其血氧濃度僅61%,經診斷為急性呼吸 衰竭,需緊急插管治療,急診室醫師黃世宇醫師向家屬解釋 病情後,經家屬同意進行插管急救並使用呼吸器維持生命, 且為鄭林金鸞安排抽血及胸部X 光片檢查,發現其為急性肺 水腫造成急性呼吸衰竭,而肺水腫係起因於長期未洗腎,因 此立即緊急會診腎臟科給予洗腎及藥物治療,同時聯絡安排 住進加護病房進行後續治療。鄭林金鸞住進加護病房且經緊 急洗腎後,昏迷指數(GCS )上升至滿分之10分,亦逐漸恢 復意識。是以,本件鄭林金鸞係因腎衰竭本應洗腎卻長時未 洗腎而導致肺部水腫,進而造成呼吸衰竭,而於是日至長庚 醫院急診室求診,且綜觀急診病歷及急診護理紀錄上,均無 鄭林金鸞當日係撞到頭部之記載,是原告所稱鄭林金鸞係因 於當日在家跌倒撞擊頭部,而至長庚醫院急診室求診,然黃 世宇卻先入為主認為係胸腔問題而強行插管等語,顯與事實 不符。再者,醫療上所稱之昏迷指數(GCS ),係以睜眼( E ,Eye open ,分為1 至4 分)、說話(V ,Ver balrespon se,分為1 至5 分)、運動(M ,M otorrespons e,分為1 至6 分)三個面向做為評估病人意識之數值,三個數值加總 起來即為昏迷指數,指數越高者代表病人昏迷之程度越低, 然病人如客觀上無法評估某一面向時(例如有外力阻隔眼睛 睜開、或插管氣切致無法說話),則該無法評估之部分即不 會納入評分,故意識正常之人其昏迷指數原則上為滿分之15 分,然其若有無法評估說話(V )數值之情事,該部分即為 0 分,則此時期滿分僅為10分,是以評估昏迷指數(GCS ) 之滿分並非固定不變,而係隨上開納入評分之面向不同而異 其標準。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17時許至長庚醫院急診 就診,初到時係呈現意識不清且有肺水腫、呼吸衰竭等症狀 ,當時其昏迷指數為10分(GCS :E3V2M5),經黃世宇緊急
予以插管及安排洗腎治療後,其呼吸窘迫之症狀即明顯改善 ,至當日19時56分時,其昏迷指數之睜眼(E )評分已達滿 分之4 分,運動(M )亦回復滿分之6 分,惟因此時鄭林金 鸞已插管無法言語,故其說話(V )部分並無納入評分,足 證鄭林金鸞經黃世宇上開治療後,鄭林金鸞意識及活動能力 即已迅速回復至正常人之水準,至於其昏迷指數總分仍為10 分,乃係鄭林金鸞插管無法言語之故,然若將說話(V )之 部分扣除,鄭林金鸞在意識及活動能力部分均已達滿分。綜 上,黃世宇對鄭林金鸞之治療行為均符合常規,並無疏失, 且病患之意識及呼吸困難等症狀亦有明顯改善。原告對昏迷 指數數值之內涵顯有誤解,僅以總分未提升即遽稱鄭林金鸞 之昏迷情況並未改善,片面主張被告黃世宇未即進行電腦斷 層檢查而有醫療疏失等語,難認可採。
㈡加護病房之病患均係生命徵象較為不穩定之嚴重病患,為避 免病患離開加護病房期間,可能產生生命徵象改變或有其他 突發症狀時,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救治之風險,倘無立即迫 切之需要或明顯症狀,醫療常規上一般不會將加護病房之病 患移出病房進行檢查。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21時許自 急診室轉入加護病房時,邱文燦為值班醫師,當時鄭智化雖 有表示擔心鄭林金鸞有頭部外傷,惟無人親眼所見,亦不清 楚部位,邱文燦隨即探視鄭林金鸞為其診查,當時鄭林金鸞 意識清楚,且理學檢查並無發現頭部外傷或血腫,四肢活動 均正常,昏迷指數為插管狀態下之10分(GC S:E4VEM6)滿 分,並無腦部受損病患常見之神經症狀,是以邱文燦告知家 屬因鄭林金鸞目前甫經插管洗腎,狀況較不穩定,處於急性 危險期而有安全上之疑慮,暫時不宜離開加護病房進行檢查 ,並表示會密切評估其活動及四肢肌力變化,如有變化會立 即安排檢查,家屬亦表示了解。則邱文燦對於鄭林金鸞處置 與醫療常規無違,原告指稱其向邱文燦反應鄭林金鸞曾有撞 到頭部一事,卻未獲置理等語,與事實不符。
㈢鄭林金鸞於103年4月9日在加護病房治療期間,係由住院醫 師即方映棠、主治醫師即鄭添財治療,期間方映棠、鄭添財 均有密切觀察鄭林金鸞之生命徵象及意識活動,原告鄭智化 於會客時,向方映棠表示其在家時看到鄭林金鸞倒在地上, 惟無親眼看到有撞到頭部,係自行推測有撞到頭部,鄭林金 鸞自己亦不清楚當時情形,斯時經檢查鄭林金鸞意識清楚, 無明顯神經學異常之表現,根據當時理學檢查結果,評估鄭 林金鸞並無緊急安排頭部電腦斷層檢查之適應症,且鄭林金 鸞具多重疾病(腎衰竭、心血管病史等),屬高風險族群病 患,若在插管情形下離開加護病房檢查,轉送過程中會有風
險及安全上之疑慮,因此告知家屬會再密切觀察,如有神經 學上明顯之變化,將安排進一步之影像學檢查,足見鄭林金 鸞當時之情況並無立即進行電腦斷層之必要性,方映棠、鄭 添財之行為與醫療常規並無違背,原告主張方映棠、鄭添財 醫師等對其表示鄭林金鸞有撞擊頭部一事全無理會,甚至表 示「這裡只治療胸腔問題」等語,其所言非但與事實不符, 更明顯與常情有違,委無足採。又因鄭林金鸞於加護病房治 療後,呼吸衰竭症已獲得緩解,且於103年4月10日凌晨3時 許意識清醒下自行拔除氣管內管,拔管後呼吸穩定,生命徵 象正常,其昏迷指數大致上均維持滿分之15分(GCS: E4V5M6),僅少許時間降至14分(GCS:E4V4M6),足見鄭 林金鸞當時其意識已經回復相當程度,並無原告所稱意識混 亂等情形,遂安排鄭林金鸞於103年4月11日14時許自加護病 房轉往普通病房。
㈣鄭林金鸞自加護病房轉往普通病房當晚(即103 年4 月10日 晚上至同年月11日上午),係由住院醫師即廖浚凱值班,當 晚鄭林金鸞狀況穩定,僅些微躁動,無明顯之意識改變,10 3 年4 月10日20時許,原告鄭智化探病時向廖浚凱詢問鄭林 金鸞之意識狀況,並對於是否繼續洗腎表示疑慮,廖浚凱均 有向原告解釋因鄭林金鸞可能躁動之原因(如病患甫拔管, 意識難免較為躁動等),且其目前意識狀況大致穩定,會再 密切觀察有無其他症狀,至於是否仍有繼續洗腎之必要,會 再與主治醫師及腎臟科醫師會診討論,足見廖浚凱對鄭林金 鸞之狀況均有立即適當之處置,並無疏失,鄭林金鸞當晚無 明顯之神經學症狀,無立即進行電腦斷層之必要性,原告稱 廖浚凱疏於注意鄭林金鸞有意識改變,未即時安排電腦斷層 等語,亦與醫療常規不符,而無足採。
㈤鄭林金鸞轉往普通病房後,由邱千華醫師為其安排腦部電腦 斷層掃瞄,發現鄭林金鸞腦內有出血,當下即立刻會診神經 外科,神經外科醫師表示因鄭林金鸞目前意識並無改變,且 病況穩定,暫時無立即開刀之必要,為保守治療並觀察即可 ,惟仍建議轉回加護病房觀察,故將鄭林金鸞於同日20時40 分許再度轉回加護病房。是原告稱鄭林金鸞有腦部大量內出 血導致休克、大腦細胞嚴重受損致死亡等語,與事實不符, 殊屬誤解。鄭林金鸞轉回加護病房後,自103年4月14日凌晨 3時50分許開始出現意識喪失之情況,再次緊急安排腦部電 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顱內出血之血塊並無擴大情形,至該日 凌晨5時28分許,鄭林金鸞意識雖稍有回復(GCS:E3V4 M4 ),然至該日14時意識再度喪失,當時再度會診神經內科及 神經外科,兩科醫師皆認為鄭林金鸞腦內出血並未擴大,無
緊急開刀之必要,並懷疑意識改變可能之原因為敗血症,再 經抽血檢查後發現其Procalcitonin(前降鈣素)指數為 11.8(該指數為判斷是否感染敗血症之標準,如小於0.5代 表病人感染敗血症之風險低,大於2時代表感染之風險高) ,故判斷鄭林金鸞係因腎衰竭、糖尿病導致尿道感染合併敗 血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並會診感染科開始使用抗生素, 然經治療後仍因病情惡化而回天乏術,原告鄭智化要求於10 3年4月16日上午8時許辦理病危自動出院。 ㈥綜上,鄭林金鸞係因長期未洗腎及糖尿病等因素併發肺水腫 ,導致嚴重呼吸衰竭至長庚醫院接受治療,並非如原告所述 係在家跌倒撞擊頭部,黃世宇等5 人所為之處置均符合醫療 常規,並無過失可言;又鄭林金鸞之死因係慢性腎衰竭所導 致之泌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並非因其腦部 出血症狀所致,是縱認黃世宇等5 人有如原告所述遲延安排 腦部電腦斷層之情形,此與鄭林金鸞之死亡間亦無因果關係 存在,要難成立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長庚醫院自亦不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再 者,長庚醫院於選任受僱人時,已考量渠等之學經歷及技術 是否得勝任該項職務、個性是否謹慎精細,已盡選任及監督 之義務,自得主張免除民法第188 條僱用人之連帶責任。退 步言之,縱認被告等人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之各項損害 賠償金額,亦全無理由。蓋醫療費用15,413元之支出,係鄭 林金鸞自身疾病治療所產生之必要費用,非被告之行為所致 ,原告請求賠償此部分金額,於法無據。又殯葬費用595,90 0 元之支出,乃因鄭林金鸞自身疾病致去世所產生之費用, 與被告之行為並無關連,且其所列之項目並非全有必要,請 求之金額亦屬過高。此外,被告之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原 告空言渠等受有精神上痛苦而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00 萬元, 為無理由,且請求金額亦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鄭林金鸞之繼承人,黃世宇、邱文燦、鄭添財、方映 棠、廖浚凱均受僱於長庚醫院擔任醫師。
㈡原告之母鄭林金鸞為22年9 月生,於103 年4 月間為81歲之 人,罹患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不良、心房顫動、貧血及 冠狀血管疾病,並接受過支架治療病史。
㈢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下午至長庚醫院急診。 ㈣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17時36分許因呼吸急促,至長庚 醫院急診室,急診室值班醫師為黃世宇。依急診病歷之記載
鄭林金鸞當時呈現意識不清、呼吸淺快費力、換氣困難等症 狀,血氧濃度61%。黃世宇未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檢查。 ㈤黃世宇診斷鄭林金鸞上開症狀認為急性呼吸衰竭,需緊急插 管治療,遂進行插管急救並使用呼吸器維持生命,且為鄭林 金鸞安排抽血及胸部X 光片檢查,認鄭林金鸞有慢性腎衰竭 ,且心血管功能不良,疑似肺水腫所致呼吸衰竭,而開立利 尿劑服樂汕麥20毫克靜脈立即注射(Furosemide 20mg IVST AT)以利迅速排水,並會診腎臟科給予洗腎及藥物治療。 ㈥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21時35分許轉入加護病房,至10 3 年4 月11日轉至普通病房,加護病房期間醫師邱文燦、方 映棠、鄭添財、廖浚凱銜接醫療處置,均未安排頭部電腦斷 層檢查。
㈦邱文燦於加護病房對鄭林金鸞醫療處置,除依鄭林金鸞病史 ,包含糖尿病、心房顫動及冠狀血管疾病經支架置放治療, 開立治療藥物【含人類胰島素針劑6 單位皮下注射每日3 次 (Regular HM insulin 6un TID SC )、心律不整藥物卡菲 羅錠6.25毫克口服每日2 次(Carvedilo l 6.25 mg 1PCbid po)與臟得樂錠200 毫克口服每日1 次(AmioDARONEHCI200 mg/tab 1PC qd po、抗凝血藥物可邁丁錠每日1 毫克(warf arin1mg/ tab 1PC qd po)】,持續使用呼吸器,以維持正 常呼吸功能外,亦安排血液透析治療及監測生命徵象(包含 昏迷指數GCS )。103 年4 月8 日鄭林金鸞屬呼吸衰竭急性 期,且意識狀態及四肢肌力亦未出現異常,加護病房醫療團 隊係以穩定鄭林金鸞因肺水腫引發之呼吸衰竭及開始以血液 透析治療腎衰竭為主。
㈧鄭添財、方映棠分別於103 年4 月9 日及4 月10日擔任加護 病房日班醫師。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9 日及4 月10日期間 ,昏迷指數仍為10E 分(E4VEM6),四肢肌力及瞳孔大小皆 正常,企圖自拔氣管內管之行為,至4 月10日3 時5 分,鄭 林金鸞自拔鼻胃管及氣管內管,當時生命跡象穩定,肌力正 常,昏迷指數15分(E4V5M6)。
㈨方映棠於103 年4 月9 日9 時16分開立抗凝血劑可邁丁錠, 用法為週一、三、五、七為1 毫克口服,週二、四、六為2 毫克口服(warfarin1mg/tab 1PC qw 1、3 、5 、7 po ;2P C qw 2、4 、6 po),後續監測凝血酶原時間(P .T . 與 IN R),4 月10日結果顯示凝血酶原時間位於正常範圍,無 異常出血情形,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並無新變化。 ㈩廖浚凱於103 年4 月10日晚間擔任加護病房夜間值班醫師。 對鄭林金鸞之醫療處置,以觀察意識變化及四肢活動情況, 未立即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11日14時許自加護病房轉至普通病房 ,經訴外人邱千華安排為電腦斷層檢查,發現鄭林金鸞腦部 出血,於103 年4 月11日送往加護病房觀察。 鄭林金鸞嗣於103 年4 月16日因病危離院,同日上午9 時10 分許死亡。鄭林金鸞於死亡後未接受解剖檢查。 對於醫審會鑑定報告第九點案情概要記載之事實,及關於鑑 定報告意見認加護病房醫師銜接急診之醫療處置,應就重症 病人之立即性臨床問題,按嚴重程度逐一列出,並予以治療 、監測、評估治療反應,以期使重症瀕死病人恢復穩定之生 理功能等語不爭執。
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起至103 年4 月16日止在長庚醫 院治療期間,鄭智化支出醫療費用15,413元。 鄭林金鸞死亡後,由鄭智化支出喪葬費用595,900 元之費用 請領明細、收據、靈骨塔買賣契約書形式真正不爭執。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黃世宇、邱文燦、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是否有未即 時安排電腦斷層檢查以發現鄭林金鸞腦部出血之病情,致延 誤救治時機,造成病程演進持續惡化,及誤使用凝血劑,加 速鄭林金鸞腦部出血惡化等違反醫療常規之疏失致鄭林金鸞 死亡之結果?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規定,主張被告黃世宇、邱 文燦、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應連帶賠償原告各100 萬元 精神慰撫金;賠償鄭智化醫療費用為15,413元,殯葬費595, 900 元,有無理由?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主張長庚醫院亦 應就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㈢原告依民法第224 條、第227 條及第227 條之1 規定,請求 長庚醫院賠償原告各100 萬元精神慰撫金;賠償鄭智化醫療 費用為15,413元,殯葬費595, 900元,有無理由?五、被告黃世宇、邱文燦、鄭添財、方映棠、廖浚凱是否有未即 時安排電腦斷層檢查以發現鄭林金鸞腦部出血之病情,致延 誤救治時機,造成病程演進持續惡化,及誤使用凝血劑,加 速鄭林金鸞腦部出血惡化等違反醫療常規之疏失致鄭林金鸞 死亡之結果?
㈠黃世宇於偵查中辯稱:當下鄭林金鸞進來時呼吸急促,生命 跡象不穩定,伊先幫鄭林金鸞插管,讓鄭林金鸞呼吸道暢通 ,然後照胸部X 光、抽血送驗,X 光照片發現鄭林金鸞肺部 大片積水,之後會診腎臟科醫師,當下評估是因為太久沒洗 腎,導致肺水腫才會很喘,又時間久遠,伊沒有印象鄭智化 是否有說鄭林金鸞頭部受到撞擊之事,且當時對鄭林金鸞進 行外觀檢查時並無發現頭部明顯外傷,故先處理較緊急之肺
積水及呼吸暢通,伊未使用抗凝血劑等語。邱文燦於偵查中 辯稱:伊當時是加護病房值班醫師,有為鄭林金鸞診治,當 時鄭林金鸞已經插管不能言語,但意識清楚,家屬稱擔心鄭 林金鸞有撞到頭,但沒親眼看到,當時只有評估鄭林金鸞頭 部並無外傷或腫塊,伊有向家屬解釋如果鄭林金鸞意識有變 化再做這部分檢查,家屬也能接受,因電腦斷層掃描主要是 確定有無腦出血緊急開刀之必要,而此部分跟鄭林金鸞之意 識有明顯關聯,且當時評估鄭林金鸞意識清醒,是腦部電腦 斷層掃描在當下並非緊急的檢查項目等語。鄭添財於偵查中 辯稱:鄭林金鸞是80幾歲女性,有慢性腎衰竭跟狹心症跟心 律不整,之前有門診追蹤,腎臟科醫師也有請鄭林金鸞洗腎 ,但鄭林金鸞沒來洗腎,腎功能不好,末期腎衰竭導致肺積 水,103 年4 月8 日急診原因是鄭林金鸞會喘,照X 光發現 肺積水,會診的腎臟科醫師有對鄭林金鸞洗腎,故伊103 年 4 月9 日白天接手時鄭林金鸞診治時,鄭林金鸞插管狀況穩 定意識也清楚,伊等即針對鄭林金鸞以門診的心臟藥物、利 尿劑繼續治療,並觀察洗腎後的狀況及呼吸的情形,評估是 否可以拔管,伊沒有遇到家屬,但醫師邱文燦在交班時有告 知家屬反應鄭林金鸞頭部可能有撞擊到但家屬並不確定,當 時未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係因加護病房中除非非常緊急, 如腦壓升高或意識不清、一手一腳不能動、瞳孔一大一小等 情形,才會認定須進一步檢查,否則不會建議離開呼吸器, 離開呼吸器對病人有高度危險。對於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 9 日起有雙眼瞳孔對光反射變慢、躁動行為、言談鬆散、行 為混亂、定方向欠清之情形,經伊跟醫師方映堂評估後,認 為鄭林金鸞的情形為洗腎後或住加護病房的病人常有的反應 ,故評估繼續留在加護病房觀察,伊有使用抗凝血劑,而且 有對病患抽血檢測是否會造成出血傾向,檢測結果發現沒有 出血情形,因此抗凝血劑之使用應該沒問題,且鄭林金鸞有 狹心症及心律不整問題,之前在門診時就有使用抗凝血劑。 103 年4 月10日病人自行拔管後呼吸順暢且意識清醒,生命 跡象也穩定,當時即已決定鄭林金鸞可轉入普通病房,但仍 要等待有普通病房空出,且病患進入加護病房經拔管後如病 況穩定,原則上仍會觀察24到48小時才判斷可轉入普通病房 等語。方映棠於偵查中辯稱:當時鄭林金鸞插管但意識清楚 ,因為插管無法言語,當時有作神經學檢查,鄭林金鸞的意 識是清楚的,生命跡象都相對穩定,伊印象中有家屬說鄭林 金鸞好像有跌倒可能有撞到頭但不確定,伊有評估鄭林金鸞 意識及觀察頭部外觀有無明顯紅腫或血腫及皮膚有無損傷, 面部有無結構上異常,經伊評估後沒有特別異常且意識清楚
,當時家屬有提到是否需要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一般要做 頭部電腦斷層必須客觀上有異常才會作,當時考量鄭林金鸞 從急診上來,還在觀察病人呼吸衰竭原因,再加上鄭林金鸞 之前有一些心臟跟腎臟問題,算是高風險族群,因為要去作 電腦斷層時中間的運送過程有需要急救的話可能有風險,所 以經風險評估後就暫時作觀察,當下客觀證據是鄭林金鸞意 識清楚,沒有明顯理學症狀,例如噁心頭痛嘔吐、肢體無力 、面部偏癱、意識明顯改變,所以留在加護病房觀察較安全 ,病患有心血管問題也有放支架,這都要使用抗凝血劑,鄭 林金鸞自行拔管後喘促情形相對平穩,生命徵象穩定,沒有 急性呼吸衰竭情形,可以轉往普通病房等語。廖浚凱於偵查 中辯稱:伊接獲鄭林金鸞時呼吸狀況穩定,意識沒有特別變 化,所以沒有多作檢查,鄭林金鸞當時有躁動情形,鄭智化 有請伊等解釋,伊印象中當天鄭林金鸞有洗腎,依伊專業判 斷病患容易在洗完腎後產生錯亂或躁動情形,且鄭林金鸞當 時沒有手腳無力或意識昏迷,也沒有抽筋,瞳孔也沒放大, 伊判斷應該沒有腦部問題,因此未作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且 鄭林金鸞剛拔完管呼吸並不穩定,電腦斷層掃描位置在1 樓 ,運送過程可能會產生風險,評估後認為沒有立即送檢查的 必要等語,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醫偵字第 1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1至24頁),復經本 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依黃世宇、邱文燦、鄭添財 、方映棠、廖浚凱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可知,其等人於診治 鄭林金鸞時,均以處理鄭林金鸞因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 不良所致之症狀為主要目的。
㈡鄭林金鸞因高血壓、糖尿病、腎臟病多年,在家裡因意識改 變、呼吸淺快費力而於103 年4 月8 日17時36分許,經家屬 送至長庚醫院急診,經急診室醫師黃世宇診治,經黃世宇解 釋病情後,家屬同意讓病患插管治療,17時52分許,因呼吸 衰竭,開立病危通知單,會診腎臟科後黃世宇於同日19時33 分診斷為肺水腫,開立利尿劑服樂汕麥20毫克靜脈立即注射 (Furosemide 20mg IV STAT ),因無病床,鄭林金鸞在觀 察室觀察等床,至21時35分許進入加護病房,有急診病歷( 病歷卷第41至49頁)在卷可稽。又邱文燦醫師值班時,家屬 告知醫師鄭林金鸞在家裡意識改變時有跌倒在地板,並撞到 頭部,是否需要做檢查,邱文燦表示目前病人屬於急性期且 評估病人目前意識清醒、四肢活動正常,會密切評估病人意 識及四肢肌力變化,若有變化會馬上做相關檢查,家屬點頭 表示瞭解,無其他主訴。醫師邱文燦則依鄭林金鸞糖尿病、 心房顫動及冠狀血管疾病病史,開立人類胰島素針劑6 單位
皮下注射每日3 次(Regular HM insulin 6un TID SC )、 心律不整藥物卡菲羅錠6.25毫克口服每日2 次(Carvedil o l 6.25 mg 1PCbid po )與臟得樂錠200 毫克口服每日1 次 (AmioDARONEHCI200mg/tab 1PC qd po、抗凝血藥物可邁丁 錠每日1 毫克(warf arin1mg/ tab 1PC qd po ),持續使 用呼吸器,維持正常呼吸功能,亦安排血液透析治療及監測 生命徵象(包含昏迷指數GCS )。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9 日凌晨12時5 分許,經護理人員予鄭林金鸞自我介紹,鄭林 金鸞點頭表示瞭解。同日凌晨2 時48分許、4 時45分許、6 時45分許,均企圖掙脫約束自拔身上管路,給予鄭林金鸞藥 物,點頭表示瞭解。103 年4 月9 日醫師方映棠向家屬解釋 鄭林金鸞病況,說明因鄭林金鸞有跌倒病史,評估病人現意 識狀態清醒且四肢活動力佳,將密切觀察其生命徵象、意識 狀況及四肢活動力情形,如果有任何病情變化告知家屬並協 助病人執行相關檢查。鄭林金鸞於同日16時49分許,張眼4 分、語言插氣管內管、運動6 分,肢體能完全配合指令動作 ,20時許,家屬探視,鄭林金鸞仍有拔管舉動,家屬已知可 接受,與鄭林金鸞講話中,並安撫鄭林金鸞情緒。103 年4 月10日凌晨3 時5 分許,鄭林金鸞右手掙脫約束帶,自拔鼻 胃管及口咽氣管內管,意識清楚,醫囑予以氧氣面罩使用, 呼吸平穩無費力,無使用呼吸輔助肌。同日中午12時許,鄭 林金鸞經兒子協助由口進食蔬菜粥、藥物及開水使用,無嗆 咳情形。14時55分許,鄭林金鸞雙腳跨出床欄表示要下床上 廁所。同日17時許,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言4 分,運動5 分,定向感欠清,言談鬆散,自咳能力可,雙上肢水腫,20 時許,會客時間家屬頻頻質疑是否有給病人吃安眠藥或鎮定 記,向家屬解釋用藥情形,家使詢問病人為什麼會不清醒, 值班醫師廖浚凱解釋可能的原因,並說明會密切觀察病人意 識狀況及四肢活動情形。23時31分,鄭林金鸞欲下床,制止 後,鄭林金鸞躺回床上,協助雙手保護性約束,過程可配合 。103 年4 月11日凌晨12時55分許,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 言4 分、運動6 分,可正確回答姓名,但對於時間地點不清 楚,予維持定向感,可自咳痰液,可正確握放家屬自備軟球 。同日上午9 時許,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水腫級數++。同日10時45分,鄭林金鸞主訴頭痛不舒服 ,醫師方映棠囑Acetaminophen500mg/tab(鎮痛)。同日上 午11時許,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水腫 級數無。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鄭林金鸞女兒協助由口進食 蔬菜粥、藥物及開水,無嗆咳情形。同日14時30分許,轉普 通病房。同日14時58分許,鄭林金鸞意識清楚。103 年4 月
11日16時14分許,經主治醫師安排轉送鄭林金鸞做腦部斷層 檢查,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水腫級數 無,又因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而會診腦神經 外科醫師,經腦神經外科醫師林宥潤察看後,將鄭林金鸞轉 回加護病房觀察。103 年4 月11日21時56分許,鄭林金鸞表 示有頭暈、頭痛不適情形,意識無改變。103 年4 月12日凌 晨1 時15分許,鄭林金鸞張眼3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 左右瞳孔大小均為3.0mm ,水腫級數無。同日1 時30分許, 鄭林金鸞表示想要下床上廁所,情緒激動。同日凌晨3 時15 分,評估鄭林金鸞意識混亂。同日上午5 時許,鄭林金鸞張 眼3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左右瞳孔大小3.0mm ,水腫 級數無。同日上午5 時20分至30分許,鄭林金鸞可自行用牙 刷及牙膏清潔口腔,表示頭痛、頭暈不適。同日上午9 時15 分,鄭林金鸞張眼4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左右瞳孔大 小2.0mm ,水腫級數++,表示頭痛。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 醫師蘇則聿予家屬解釋病情及意識情形,告知治療情形,及 腦部出血情形,神經外科醫師已會診,暫時不需要手術。同 日20時10分許,會客時間叫喚鄭林金鸞仍可睜眼及依指示行 動,亦無腦壓過高徵象,生命徵象穩定。同日21時55分,鄭 林金鸞張眼3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左右瞳孔大小3.0m m ,水腫級數無。103 年4 月13日上午7 時20至23分,鄭林 金鸞張眼3 分、語言4 分、運動6 分,左右瞳孔大小3.0mm ,水腫級數無,無疼痛主訴。103 年4 月14日凌晨3 時20分 許,鄭林金鸞張眼2 分、語言4 分、運動4 分,左右瞳孔大 小3.0mm ,水腫級數無。同日凌晨3 時50分許,鄭林金鸞張 眼1 分、語言1 分、運動1 分,左右瞳孔大小3.0m m,水腫 級數無。因鄭林金鸞意識改變,而於同日凌晨4 時20分許做 電腦斷層檢查,然經評估腦部電腦斷層的出血無擴大情形, 但病人意識狀況仍無恢復。同日16時30分許,腦神經外科醫 師會診鄭林金鸞,結果腦部血塊未有變大,故無開刀必要, 目前昏迷原因與感染、電解釋不平衡及癲癇有關。同日18時 10分許,醫師與鄭林金鸞家屬解釋腦部血塊無變化,但有水 腫情形,癲癇後給予藥物控制中,並做腦電波,但結果腦部 活動情形差,無不正常放電但也無正常睡眠呈現波型,故意 識要回復困難意識昏迷原因可能與感染導致敗血症、缺氧性 腦病變有關等情,亦有鄭林金鸞病歷在卷可佐(病歷卷第41 至120 頁)。
㈢本院審酌:
⑴鄭林金鸞到院急診時,並無證據資料記載顯示急診室醫師黃 世宇已經知悉鄭林金鸞頭部遭受碰撞,而不予理會,又依上
開護理紀錄所示,鄭林金鸞到院時呈現呼吸淺快費力,黃世 宇判斷鄭林金鸞需插管治療,而經家屬同意後,為鄭林金鸞 進行插管以利呼吸道通暢,旋即為鄭林金鸞照X 光,並會診 腎臟科,經診斷鄭林金鸞疑似肺水腫所致呼吸衰竭,黃世宇 開立利尿劑服樂泄麥20毫克靜脈立即注射(Furosemide 20 mg IV STAT)以利迅速排水等情,因鄭林金鸞入院時已達呼 吸衰竭之危境,故黃世宇在急診處置第一要務是迅速建立呼 吸道(給予置放氣管內管,並用呼吸器輔助呼吸),另再治 療造成呼吸衰竭之病灶,應符合醫療常規。
⑵又依上開病歷資料所示,邱文燦醫師值班時,家屬告知邱文 燦鄭林金鸞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腎臟病多年,在家裡意識改 變時有跌倒在地板,並撞到頭部,是否需要做檢查等語。而 鄭林金鸞於103 年4 月8 日至加護病房時,經與家屬共同檢 視皮膚狀況,全身皮膚不完整性:左手3 月24日已做好簍管 禁治療,尚未使用過;雙腳大理石斑、又外踝3 ×3 公分發 紅、右足底外側3 ×2 及1 ×1 公分發紅、右臀1 ×0.5 公 分破皮、肛門周圍3 ×3 公分發紅、右鼠蹊部制大腿多處零 星破皮已結痂、雙嘴角1 ×1 公分破皮,左足跟7 ×7 公分 發紅、雙足底發紺,四肢關節無脫臼及異常等情,有護理紀 錄單在卷可參(病歷卷第58頁)。依上可知鄭林金鸞於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