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272號
抗 告 人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 告 人 甲○○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
第2927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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