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25號
CTDV,105,訴,1225,20170707,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王憲政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玉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裁定,限令 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前開事項, 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