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20470號
TPDV,96,票,20470,2007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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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470號
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乙○○已死亡,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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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