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470號
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乙○○已死亡,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